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高碧卿律師 被上訴人 暉達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巷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巷十六號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