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丙○○ 乙○○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