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昕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華慧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二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昕源企業有限公司高│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伍拾叁萬陸仟叁佰│ZB八0六三0三│ │ │ │永康 │行 │ │柒拾壹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