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訴訟代理人 張華琦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一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胡宗淦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耀輪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建國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玖萬捌仟伍佰玖拾│QA九0九二七七│ │ │ │司陳正忠 │ │ │玖元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