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代 理 人 周佩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