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九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吉達興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林峻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