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989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達興營造廠有限公司、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498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陸拾貳萬參仟零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