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五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鍾智福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貳萬參仟肆佰捌拾貳│AG二七七二九八│ │ │ │ │行 │ │元 │九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