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龍巖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伍佰貳拾│ │ │ │ │0 │ │ │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