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3號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甲○○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25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報紙之 行為共計20次,就每次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