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輝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國璋律師 被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