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 請 人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為假扣押裁定,並以新台幣35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科公司)為強制執行,嗣聲請人業已於民國96年6月26日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 之強制執行,於翌日亦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擬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提存物之返還,惟聲請人 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以原址查無其公司為由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封(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