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29號聲 請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2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96年2月1日│24,474元 │CR0000000 │ │ │乙○○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