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51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俊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暉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經查詢並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者,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