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 請 人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就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行使權利,曾對相對人送達存證信函,但遭以招領逾期而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記載,其存證信函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則相對人是否確已遷移他處、住居所不明,抑或僅係短期未在該址、有無廢止住所之意等,尚未能得以查知,則聲請人顯未能證明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故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