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因財產權涉訟)、第二項、第三項(因非財產權涉訟)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參仟元、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