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350元;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9,000元,共計應繳納裁判費25,3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