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被 告 宏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