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55,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