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