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35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3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 │002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 │003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