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75號聲 請 人 甲○○即張金雄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7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 1 │1000│ ├──┼─────────────┼─────────┼──┼──┤ │00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 1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