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勤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