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反訴原 告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允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