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沈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上 訴 人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