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原 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