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一成 被 告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班德 BERND UWE HOFFMANN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許譽鐘律師 陳瑋如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黃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