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文宏即鑫聖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