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號原 告 吳一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