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文宏即鑫聖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庭期為民國106年5月18日之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5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6 年12月11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07年6月15日始提出聲請,已逾上開規定之6個月期間,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