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朔企業社即簡川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