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漢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 上列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曾秀美即美味甜品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