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世新車業有限公司、胡伶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文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39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