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63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合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