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55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暉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及其真正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及其真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