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賴玉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巴哈姆特電 玩資訊站)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9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訴訟,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