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631號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商周出版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3年3月11日裁定(即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法院102年10月4日補費裁定所提起之抗告,見原法院補字卷第25、41頁)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103年4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此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下稱原裁定,見本院卷第2 頁),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抗告人於103年7月21日對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