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程麗娟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珍梅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八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提起第三審上訴需要而有核對筆錄內容為準備之必要,爰聲請交付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