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18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