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308號上 訴 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 訴 人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黃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七、㈦⒈第6行至第7行中關於「然上開2 紙文宣乃訊聯公司之業務人員吳秀萍所製作」之記載,應更正為「然上開2紙文宣乃生寶公司之業務人員吳秀萍所製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參上訴人生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狀記載可明(本院卷㈡第60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