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複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上訴人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邱瑞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