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 請 人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