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66條之1 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10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法院於同年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原法院乃於同年11月12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