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文洲即玉記玻璃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王文洲即玉記玻璃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盛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彥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