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金鵬 謝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鮮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確認原告2 人各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此核屬主觀之訴之合併,其訴訟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上開二訴均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是上開二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