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謝有錫 謝雄信 龍鮮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阿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