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一九號一 樓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二段一一五號法定代理人 范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