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62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揚昌汽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本院亦因而無從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何,進而命上訴人補繳上訴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