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騰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