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債 權 人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赫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表明各張支票請求之金額(按依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已清償11萬元,故附表均以票面金額計算利息,顯有不合)。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